表1 国外评价博士学位论文的维度与指标
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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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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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丁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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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增进做出实质性和创新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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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尔布兰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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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性、研究的扎实程度、与既有学术成果的关联性、论文的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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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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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必须体现出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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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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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范围、重要性和贡献、发表情况、文献综述、研究方法、选题和研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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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林斯和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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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性(包括创新性)、结构的严谨性、工作量、反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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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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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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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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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的前沿性和开创性;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对国内外该选题及相关领域发展现状的归纳、总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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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性及论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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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解决社会发展中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作用(文科);对有价值现象的探索、新规律的发现、新命题和新方法的提出等作用(理科);对解决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中重要问题的作用;论文及成果对文化事业发展或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影响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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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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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体现的学科理论基础坚实宽广程度和专门知识系统深入程度;论文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引证资料的翔实性;论文所体现的作者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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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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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规范性、学风严谨性;论文结构的逻辑性;文字表述准确性、流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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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研究深度,论述逻辑松散”以及“创新性不明确,论文水平低劣”等泛泛而谈的结论就成为判定论文质量的理由。如此简单度量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做法,容易得形而忘意。另一方面,从管理的角度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避免“犯错”一直是科层体制运行的理性选择。无论是对于学生、导师还是高校,硬性的评价指标容易促使当事人做出避责选择。刚性条规使得博士生在选择真正的创新性选题时顾虑重重,于是,大多数人更倾向于完成中规中矩的选题而谋求顺利毕业。这一倾向在涉及思想解放或交叉学科的研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4]。有的导师坦言,有些选题虽然更具有科学探究的价值,但从应对学位论文抽检的现实来说,还是会建议学生进行改动,这种改动可能以牺牲对某个重要问题的讨论为代价[5],“过于强调结果导向容易使培养责任和压力都转嫁到学生身上,使他们面临着难以承受之重”[6]。还有的弱势高校或学科因面临较大的论文抽检压力,更倾向于在短期内强化论文质量的规范性要求。
2.同行评审的胜任力和公信力尚存疑虑
一般而言,同行评议有助于维护并促进学位论文质量的提升。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同行专家或业内权威也难以避免会受到一些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因而在对论文做出科学判断尤其是在人文社科类论文的评审中偶有发生“迥然相异、相互矛盾甚至是事后评定结果完全推翻前序结论”等极端现象,由此造成不必要的学术伦理纠纷。也就是说,权威专家也可能出错。这种在科学社会学中被称为“权威的可谬性”的现象折射出同行评审的胜任力和公信力问题。
对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及评审专家来说,论文审查的规则、程序和指标是直观的,而论文评审的具体过程以及评审人的心态、偏好或者其他动态的因素却是无法预测的,这些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会造成评审结论的不对称。一方面,利益主体地位不对等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以学术期刊的双向匿名评审制度为例,其之所以在行业内被广泛认可得益于两个方面:一是期刊编辑部作为中立方邀请学者专家对投稿人的稿件进行匿名评价,无论是外审专家还是投稿人相对期刊而言都是平等主体;二是学术期刊作为中立方对外审结果可以做出一个相对中立的裁决结果[7]。但这一制度引入学位论文评定之后就存在两个矛盾,一个是涉及学校、学科、导师、盲审专家及学生等多元主体,而身处其中的学生和导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二是学校或者学术评价机构也不能完全保持中立,学校将论文盲审结果以及抽检裁判权让渡给评审专家,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精准可行的专家遴选和回避规定,由此进一步削弱了学生及导师的地位。另一方面,强势主体(评审者)如若不能规避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则会进一步加深这种不对称。大凡由“人”这一感情生物所履行的事务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外在因素的干扰。论文评审中的非理性一旦作用于评审者思维的科学化和判断的理性化,即有可能导致评审结论与科学精神和教育理念相背离,主要情形有二:一种是屈从于某种不健康的社会压力或者出于私利使得评审过程情绪化、感性化,有悖于职业操守做出与论文价值不相符的判断及评价;另一种是评审者在自觉或不自觉的情况下,基于个人化的专业认知对论文做出“自以为公平合理”的评判。
同行评审“出偏的可能性隐藏于人性、文化和制度三个方面”[8],影响博士学位论文评定的非理性因素大多属于第二类:由于知识的无限性与个体研究的有限性,专家个人的偏好及主观色彩,以及专家对承担风险的规避及专业的界别使然,看起来中立的匿名评审也会偶现“冤假错案”。由于存在着误判的可能性,“对一篇高质量的论文给出否定性的评价,从而否定学术贡献;对一篇低劣的论文给出了肯定性的评价,从而降低学术标准;或是对学术不端的论文给出了包容性的评价,从而纵容学术失范”[9],势必会进一步加深不同利益主体对同行专家胜任力和公信力的质疑,继而产生对学位授权工作的信任危机,偏离论文质量管理和评价制度设计的初衷,最后影响到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质量。
3.申诉渠道不畅及奖惩异位
无论是什么样的制度,一旦在权利让渡和赋予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监管以及配套的救济机制,那么,“不受监督的权力”以及申诉与救济制度的缺失,就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教育亦然。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是盲审制度建立的初衷,实践中由于申诉渠道不畅及救济措施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师生陷入“茫然”,加之现行奖惩制度的后续强化效应,必然进一步加大救济的困难,从而使得看似逻辑严密的制度在投入实践之后偶尔也会出现南辕北辙的效果。
(1)内部救济通道的缺失导致弱势群体无法救济或者救济困难。不少高校的规程设计直接就免除了学生的申诉权,比如,“如三位匿名评阅专家中有两位及以上专家的论文评阅结论为‘C’或‘D’,论文作者或导师不能提出申诉”[10]“有2份评阅书中存在异议时,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11]。与此同时,匿名隐藏了责任主体,相应地也削弱了对评审专家的约束,而一个博士生能否获得学位及其导师的连带责任则完全暴露在真空地带。严格地说,学位论文评价是学校的内部学术事务,必须优先保障内部救济渠道的畅通,忽略了师生的申诉权势必造成救济的缺失,由于与学术培养质量直接相关的学生自主探究权及导师的学术裁量权均得不到保障,那么,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第一责任人”的身份意义也就丧失了。以学术的眼光看,权利救济的实现程度不仅是公平公正的判断依据,更是权责统一的前提条件。目前的救济途径及申诉机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对于申诉的限制较多,手续繁杂,例如某高校要求学生申请申诉需导师签字,且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相关学科三位专家组成专家组给出书面意见,且申诉内容仅涉及学术争议[12];二是耗时比较久,学生走完复杂的申诉流程后往往就错过了预定的答辩时间,必然造成延期毕业的后果[13]。
(2)奖惩的错位和叠加效应进一步加剧了救济缺失的矛盾。一切组织的行为都是奖励的结果,而奖励什么就会得到什么。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对于“存在问题论文”轻则采取结果公开、质量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重则撤销高校学位授权、撤销学生已获得学位、取消导师招生资格。因此使得不少高校和师生谈“检”色变[5]。这样一来,一部分师生当然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并以最小的代价去加以应对。论文的抽检结论一旦“连坐”到导师、学科和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就背离了制度的初始指向,加之后续的奖惩如果运用不当,则更容易导致与预期目的相反的结果。只有当手段的运用符合“激励原则”和“目标原则”,才可能促进理想的奖惩效应,而作为手段的奖惩才能真正体现为结果的奖惩[14]。简单地将“论文评审结果”与招生指标挂钩,或把“不合格意见”延展至导师资格或学位点命运之上,就会使得论文的利益相关者更关心眼前的达标而远离不确定的学术探求,大家无不专注于“合格”而离“创新”渐行渐远。
任何简单化的判断对于学术而言都是一种霸权,学位论文评审亦然。过度依赖盲审意见或唯抽检结果的评审制度,事实上加剧了学术裁量权、学校管理权、行政管制权、学生受教育权以及导师学术自主权之间的不平衡。与此同时,过度采用行政手段,越界追责必然会造成制度运行的冲突,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继而影响到政策执行的积极效应。
二、博士生培养与学位论文评审质量的关联及矛盾
现行学位论文评审所带来的局部负面影响当然不是评审制度本身之错,而是经由主观取舍、学科认知等复杂因素的介入,使得评审的理想意愿滑入现实情境的异变状况,其源于行政手段为主导的“管理逻辑”与科学研究质量的“评价逻辑”之间的根源性矛盾。换言之,由高深学术的特殊性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复杂性综合而成的博士生教育质量,绝非简单依靠统一标准和规范指标就能够直接裁定的。
1.学术研究的“过程性及不确定性”与盲审的“一刀切”
学术研究始于强烈的问题意识或不确定的研究假设,通过制定详尽的计划,运用特定的方法,收集并分析数据,最终得出证实或证伪的结论。博士生培养的整个过程与此息息相关,始终强调探究的逻辑、方法的科学以及结果的可变性。学者欧文认为:“评估是对学生学习和发展进行推论的系统性基础……进行界定学习成果,选择评估工具,设计评估程序,收集、分析、解释评估数据,并使用这些信息提高学生学习和发展的一系列过程”[15]。对作为学术研究阶段性成果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需要尊重其研究的过程性特征,考证其探索的个性化及创新性特质,当然也要严格筛查出粗制滥造、假冒伪劣的“水博”论文。现行的评审在机制上强调了外审和盲审,却轻视了内审和答辩,不经意间,简单的“一票否决”或者“一刀切”意见已经成了应用程度最高的评审结论。
(1)重审查而轻答辩导致评价重心偏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历经三轮评价,构成质量保障的三道屏障。第一轮是以导师为主的传统意义上的前辈训导及把关;第二轮是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方评价机构委托专家对论文进行的盲审;第三轮则是在前两轮评价结果的基础上,以论文答辩委员会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内容到形式对学位论文做出的终结评价。其中,第一轮与第三轮评价才是学位论文水平判断最重要的环节,也最容易精准地把控好大专业小同行的评价职责。导师与答辩委员会成员是博士学位论文最恰当的评价人,这两个环节具有公开的特征,提供了公平的前提,专家以自身的学术声誉为论文质量提供担保,他们是学位论文质量最直接的责任人[14]。然而,由于研究生教育规模急剧扩张,现实的教育语境和诉求也越来越复杂,所以,大多数学校就有意无意高估并相应抬举了第二轮评审的价值,致使评价权重失去平衡。尤其是在后期的论文抽检中,评议专家享有更高的审查权力却缺乏具有科学意义上的可操作规则,因而很容易导致论文评定的质效模糊,尤其是当涉及社会科学论文或人文学科论文时,评审专家大可自由发挥,给出的结论飘忽不定。更有甚者,对于一篇已经顺利通过导师把关、同行评议、答辩会评审以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等多环节、多阶段、多层次法定程序筛查,授予了论文作者相应学位的论文,也能被“一票否决”,如果以科学的态度看来,尤需存疑。
(2)过度重视否定性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学术评价“效度”与质量管理“效果”的矛盾。虽然不同管理部门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等级划分不一,但一般来说,无论选择几位评审专家,只要有一份评审结论出现“不合格”“不同意”或“修改后再次评阅”等否定性意见,这个博士生便无法顺利进入答辩环节。基于管理或学术两种立场对类似否定性意见往往会有不同的解读。①简单化地采纳否定性意见并不符合同行评议的原则。否定性意见的产生或许是出于纯粹学术观点上的争议,或许是因为不同学派或者导师之间的矛盾以及评阅者对该论文所涉及的领域看起来对口其实并不熟悉[14]。②看似中立或形式上客观的评审组织无不是由各个主观的个体组合而成的,它仅提供了一种趋于客观的可能性,并不等同于客观,也可能滋生“把个体的主观转变为群体主观”之结果。在个体都公正的前提下,整体结论趋于客观;如若把个体的主观放大为整体的主观,就有可能出现偏误。③学位论文评价严格意义上属于合格评价,而非优秀论文评选,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学术要求和专业规范就具备了申请学位的资格,不应该人为地提高论文的送审门槛[14]。比如,有高校规定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累计送审次数不得超过3次[16],某高校规定“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校外一般应聘请设有研究生院或国家重点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17]。
无疑,任何评审专家在主观上都不愿意接受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和误导,但客观上仍难免受制于人性之弱点和局限而出现倾向性。无论制度多严密,亦无法确保一位持否定性意见的评审者比多位持肯定性意见的评审者对论文质量的评判更精准。博士生教育自始至终充满着学术变量,培养单位更应该关注博士生培养的全过程质量控制,要谨慎地采纳简单的否决性意见,这样才能在有力剔除“南郭先生”的同时,维护好健康良好的教育生态。
2.学术研究的“排他性及超越性”与盲审的“现实性”
个性鲜明、批判超越是衡量学科水平和博士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它要求师生勇于突破既定学理框架,以独到的视角审视问题,探索未知领域,提出新颖见解,从而推动学科发展并成就自身。作为学术探究的阶段性成果,博士学位论文尤需在学科前沿地带独辟蹊径、独树一帜,分别表现为独特的问题切入(选择尚未被充分探讨或存在争议的研究领域),对经典理论的独到运用及破解方法的出其不意(勇于尝试新的技术手段或理论框架,获取丰富和深入的数据支持),以及在此基础上与众不同的应用价值发掘(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发现新的现象或规律),其间不可或缺、贯穿始终的则是对于选题探究的循序渐进和积累效应。每有创新,要么是对前序研究的继承与发展,要么是对前辈成果的否定和超越。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创新特征并非空穴来风,更不能孤立存在,而必然与教育过程、教育环节和学术逻辑环环相扣、紧密相连。
现行的学位论文评定制度,是一种依据权威评判或由随机投递的同行来评价长短优劣的格式化规程,类似评审有两点隐忧:①“同行评审最常见的弊端是它消极或者漠视对待创新思想,拒绝领域内具有革命性的文章”[18]。面对前沿性、否定性以及超越性的选题,作为权威的专家很难绝对屏蔽认知局限和个人偏好,往往自以为客观公正。另一方面,虽然被评对象有时候对于评审结论并非心服口服,但多数人对于“反驳”和“辩论”始终心存疑虑。②“一篇文章的重要性几乎不可能很快表现出来,真正评价一篇文章在该领域的影响需要数月甚至数年”[19]。普朗克原理认为:“科学的重大革新很少通过说服反对者并使他们改变立场来实现,索耳是难以变成保耳的。事实上倒是,反对者逐渐死去,新生的一代一开始就熟悉新思想。”[19] 此即对科学界存在的新旧理论、新旧矛盾斗争的抽象与概括。1687年牛顿《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出版时,在以笛卡尔哲学占统治地位的欧洲引发了激烈的批评和争议;而1965年,霍金的博士学位论文所提出的“时间假说”在答辩过程中也被反复地质疑,论文评价结果终究充满疑问。此类案例不胜枚举,结果如何呢?历史做出了证明。
3.学术研究的“开放性及兼容性”与盲审的“局限性”
学术研究的开放性及兼容性,根植于跨学科融合(犹如学术领域的桥梁,促进不同知识体系间的交汇与碰撞,拓宽研究视野与深度)、数据流通(如同学术研究的血脉,使得知识与信息得以自由流动,加速知识的积累与更新)、成果透明(作为学术研究的黄金律,确保成果的检验度与可信度,为学科发展提供基石)、评审公正(维护学术研究的公平,保障评价行为的客观中立)及交流持续(学术研究不竭的动力源,促进学者间的思想碰撞与智慧交融,推动学术创新)等特质之中,上述诸要素共同构筑起博士生教育的学理逻辑体系,以其跨学科合作之广、数据共享之畅、成果公开之透、评审公正之严、交流持续之恒,共同构建起充满活力与创新的教育学术生态系统。面对这个层级的研究论文,评审专家既要严苛也要宽容,评审标准既要周密更要灵活。
首先,现行评价制度难免存在认知短板。从知识理性的角度来看,学术职称或资历与特定领域的学术判断能力具有正相关但并非绝对相关[20],一级学科由二级学科组成,同一个一级学科下有多个甚至十余个二级学科,其下又分解出无数的学科或专业方向乃至迥然相异的研究领域,不同的学科专家既有个体优势,也有不可回避的认知短板,终将影响到评议结果[5]。其次,论文合格与否的最终结论由行政机关确定,由此牵涉到行政裁量的合理空间。论文抽检的本质其实属于行政检查而非纯粹意义上的学术评价,专家评判无非是服务于规制目标的辅助手段[5],因此,学位管理部门对于抽检结论的裁量要慎之又慎。如要推翻前序诸环节的评审意见或答辩决议,断不能仅仅依托层级控制和科层命令,必须恪守边界,“让学术的归学术,行政的归行政”。第三,学科交叉融合增加了学术评价的难度。在对学科领域杂糅、研究趋势不断变化的博士学位论文(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类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类论文)进行评审及抽检的时候,专家们不得不考虑到博士学位论文越来越呈现出非特定、异质化以及精专性的趋势,因此,评审的难度就会大幅度增加,有的时候,甚至找不到一个真正合适的同行评议专家。
三、学位论文评审机制的修正及优化
虽然不合理的论文评审事件在现实中偶有发生,使得一些人对论文评价的科学性产生了质疑,但从总体上说,现行措施依然为博士生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体制化保障。因此,在充分肯定现行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尤其有必要健全多元化的纠错机制,系统构建起以“明辨”为主导的“申诉”通道。明辨则清,申诉有径,问责有度。唯其如此,方能够更好地保障学位论文评审质量,同时稳步提高教育管理效能,继而全方位促进博士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1.明辨利于“公”
学位论文评定是一种掺杂着规制科学与行政检查的特殊学术评价。高校行使着来自不同权力源的复合型学位授予权[21],权力的复杂性影响到学位评定权[14],对论文评审方法的争议也指向学位评定权。从权力来源看,个体的学术权力源于个体的学术权威,而权威源于“他人所承认的知识和技能、与个体的学术威信、精神品质等感召力密切相关,通过人们的信服来实现”[22]。群体学术权力在个体学术权力的基础上以代理组织的形式通过行政权力的确认而加以合法化和制度化[23]。学术权力的载体是由专家、学者个体所组成的群体,学术权力在“确认”之后才能进行学术事务的管理和决策[24]。专家们通过自上而下的“任命”而接受来自于行政的“命令式委托”,既要尊重学术也要兼济行政,专家评议很大程度上成为服务规制目标的辅助手段。为了更好地规避专家个人在判断时的主观和潜在的恣意,在当下的情形里,极有必要强化“明辨”(对学术命题本身的辩驳质疑),以促进学术评价的理性回归。
理不辨不明,学不辩不精,“明辨”才能出真知。很显然,学理争鸣和学术论辩无疑是中国博士生教育全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与发达国家的博士生培养相比较,是真正的软肋所在。在学术研究中,辩论作为一种理性的交流方式,通过批判性思维检验现有理论,挑战传统观念,从而激发新的思考路径和研究方向,用多元化的视角和方法揭示问题的多维度特性,促进知识的深度整合与创造性发展[24]。产生学术争议时,通过面对面的辩论明晰“真”问题,找到“真”思路,才能得出“真”结论。学术辩论是检验学生学习状况和实现知识创新的不二路径,通过有效的辩论不仅能够促进不同观点的交锋,为思想的碰撞提供平台,还能解决论文评价中的非共时性问题和矛盾,为自由包容的学术共同体所不可或缺。为此,要通过培训、教育、定期交流与讨论,促进评审专家之间的经验交流与知识共享,特别是一些前沿科学或者新兴研究范式的学习与讨论,切实提高评审专家的学术素养与判断力,减少评审的随意性。同时,尝试搭建论文作者、导师、评审专家的沟通和交流平台,提供面对面阐释论点的机会,容许对争议点加以说明、澄清和辨析,一旦双方各执一词,一定要用学术辩论的形式予以厘清,或许他们不能互相说服,更无需达成共识,但至少要构建起一个严密的学术论证闭环。科学研究在多数时候就是一个互相辩解、驳斥,继而返回实践以不断检验、循环求证的过程。与此同时,需要从整体上强化“答辩”过程中的辩论环节,不能轻易屈从于专家的判断或仅求论文“通过”的目的,从而错过“明辨”机会使得“答辩”流于形式。
2.申诉利于“平”
“人类社会在有限的资源和复杂的内部人际关系之下,往往通过制度设计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以实现基本权利的效力最大化。”[25] 博士学位论文评价制度从根本上看是通过各类权利(个人、集体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均衡与让渡,运用行政手段来保障受教育权的效能最大化。而“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的价值目标”[26],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机制密不可分,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维护权利的工具。所有制度的达成都是建立在多方利益形成微妙平衡的支撑点上[14]。有活力的制度无不需要兼顾不同利益的取舍,从而达成对规则的共识。平衡教育理念和行政信念需要聆听不同渠道的声音。“所有重要的社会实体都有它的象征的一面,这既是一种社会结构,又是一种文化。人们根据社会实体的某些共同的利益和信念,来确定其参与者是些什么人,他们正在做些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也据此对他们的善恶做出判断。”[27]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任何剥夺部分人应得利益的规则,无论其是否带来了更大的集体利益或是否有助于崇高目标的实现,都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缺少共识的规则会产生“马太效应”而使一部分人失去信心和动力[24]。“我们需要这样一种制度其功能在于:能防止那些实际上得不偿失的事情获得通过。尽管这种考虑有其不现实性,但我们可以限制造成的最大损失;希望这种制度能善待每一个人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某种合情合理的补偿。”[28] 理想的规则在保障一部分人利益的同时要尽量避免对另一部分人造成伤害,既要追求管理效率也要保证学术公平。一方面,要强化依法治教的发展观,践行民主管理、专家治学的改革理念,不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教育责任机制。在学位论文评价中确保权责统一,努力做到给人应当所得而不给人不应当所得。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学术自由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兼顾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双重实现——筛除不合格论文,保障学位论文质量,促进学校的发展,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4];按照要求完成达标学位论文,通过吸纳建议,据理力争,完善并相应地提高论文质量水准,维护受教育权益,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
因此,学位论文评议的改良要择重于“效应”而非仅仅倚仗其手段,要努力平衡教育理念和行政信念,凡涉及学术事务的决断,既要坚持管理底线,亦需对处于劣势的参与者给予保护,赋予其申诉的权利,提供利益伸张的渠道,以全面维护规则的公平,维护兼容并包的大学法则。为此,要设立处理学术争议的日常机构,畅通内部申诉的渠道。学科、学校应当有明确的申诉组织建制或者委员会,可以随机处理学术争议和诉求,以避免投诉无门、申诉无道的情形。同时,要放宽甚至消解申诉的各种限制及程序。学术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一旦相关者对学位论文评定结果存在学术争议时,应当启动申诉程序并及时进入申辩流程,杜绝“一刀切”,慎用“一票否决”。当师生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时,理当无障碍提供证据,相应的管理部门应积极接纳、认真处理。此外,要明确划定申诉回应处置的时限。学位授予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在处理学术评议争端时,管理部门要杜绝推诿等官僚主义作风,需要在明确的时间内做出尽可能快捷的处置和回复,以确保师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3.纠错利于“信”
“每一个系统都是由特定的结构和特殊的信念构成的。”[28] 当下高校的问题是——在舆论中倡导和强调教育信念,而在实景下保护并强化着行政信念[29]。一方面,专家身份及其权力既可以凭借学术实力和学术声望获得,也可以依靠行政职位联动而得。在这样的组织生态下,一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出现分歧,学术权力往往服从于行政权力,形成“权大力大”的功利性评价结果。另一方面,在任何场域之中,只要权力在手,交易行为和寻租行为就会滋生。行为主体的“不记名投票”带来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候会成为学术误判的屏障。匿名所“关注的重点不是如何获得一个稳定的结果,而是如何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多数票决策规则并不是让多数人接受的规则,而是多数人可以做出一个让全体接受的决策”[30]。
现代管理的胜任力直接与公信力相关。胜任力就是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能力,公信力是让公众信任的力量。在管理科学看来,公信力是检验一项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就学术评审而言,持续完善具有纠错与约束双重功能的运行机制是提升论文评审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势在必行。
首先,要增补常态化的纠错工作环节,建立起名副其实的问责机制。学术问责制就是学术事务管理的有效约束机制。广义的学术问责制是为公众所设立的学术责任追究机制[24]。“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责、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31] 当下对于学术机构的问责机制属于“民不举官不究”的初级层次,依赖于异体监督的管理模式难以规避相应的学术偏误,问责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从组织内部肃清“病毒”,维护学术共同体的高品质形象。其次,要敦促管理者对质疑投诉做出积极反馈,从制度和程序上宽待“申辩人”严处“失范者”,从而维护良好的学术诚信形象。鉴于高校学术事务处置的终结判断往往由行政权力所决定,因此,要同步建立对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世间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制度设计,如果能做到有错必纠、有过则改,则善莫大焉。
与此同时,导师及评审专家要以身作则,共同维护学术名誉权。评审专家当然要对所评审的学位论文负责,秉承“知之为知之”的态度,对不了解或者非自己研究专长的论文应当婉拒而非简单潦草地给出与论文价值相左的评价。建议改变匿名的评审规则,采用相对实名的小同行评议制度,是构建良好学术氛围以及学术生态,维护科学研究良性发展的真实前提。唯有坚持“小同行精准化评议”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误判”的可能[5]。至于后期对学位论文的抽检,更需要坚持精准对口的评判原则。学术评价不是公民票决,前者的决议是专业的化身而后者的投票仅只是个人的代表。如此,则每一个评审环节均需明确标注代表评审学术尊严和对评价结论负责的名字(并不一定要公布,但必须接受监督)[9],权责因此而明晰,既然拥有投票权,享受了相应待遇,就理当接受监督和约束。简而言之,实名评审,现场明辨,从“盲”到“明”有助于学理的纠错,再辅之以开放兼容的制度设计,就有利于构建起“守则”与“尊严”兼顾,“循规”与“批判”相结合的完美评审机制,最终的目的旨在创建起兼顾“公”“平”“信”的学位论文评价生态,弥合制度理性和实践误区间的鸿沟,进一步促进博士生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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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