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学位法,加快推进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建设[1]

梁传杰

摘要:以学位法颁布为契机,高校应关注学位法新规制、教育改革发展新变化、稳定有序发展新要求出发点,全面把握改革发展形势;找准需要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改革导向关键点,系统谋划整体方案;找准制度层级性、规制新变化、重点领域改革、公文写作规范切入点,科学修订制度文本;找准组织领导、修订顺序、修订程序、制度宣贯着力点,合理规划实施路径。

关键词:学位法;整体方案;制度文本;实施路径

作者简介:梁传杰,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研究员,武汉 430070

 

20244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并于20251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首次“大修”顺利完成。新出台的学位法,围绕我国学位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学位类型、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体系、权利救济等方面做出了重大创新,推动我国学位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1]。为贯彻落实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办要求在深入学习领会学位法精神和学位工作各项管理要求基础上,全面清理现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启动制订、修订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制定配套政策[2]。按照这一工作部署和要求,高校作为学位管理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直接承担者,需要把握学位法新规制、时代发展新形势、教育改革新要求,充分考虑内在条件和外部环境,在2024年年底完成自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制订修订工作。

一、找准出发点,全面把握改革发展形势

高校要做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建设,需要全面把握、系统考量、统筹兼顾好学位法相关条款的新规制、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变化以及稳定有序发展的新要求。

1.学位法相关条款新规制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是为了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尤其是教育强国建设需要,对实施了四十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重大修订,是对我国学位制度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的系统变革和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丰富了学位类型,引导推动高层次人才分类培养。将原来单一学术学位类型拓展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同时为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改革发展的制度空间。二是完善学位体制,适应学位管理工作改革发展需求。结合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体量大、区域差异明显等现实国情,强化省级统筹管理,由原有国家和学位授予单位两级管理转向中央宏观管理、地方省级统筹、学位授予单位主责三级管理。三是健全学位授予资格制度,促进学位授予工作有效开展。结合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实践,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和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两类对象,按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审核主体,在条件和程序上对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规范。四是细化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度,确保学位授予公平公正。按照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次和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增加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增加对课程学习、实习实践训练、学位答辩要求,在实习实践、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学位授予条件上进行了差异化规范,同时对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进行了优化调整。五是健全权利救济制度,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学术复核、学位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内部救济途径,在保护学生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上予以规范。六是强化学位管理监督,推动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从学位授予单位的全过程质量、导师队伍、学位点、学位点撤销或动态调整等方面规范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质量保障,从自主开展学位授予审核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等方面规范政府合格评估,构建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2.教育改革发展新变化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迈入新时代,教育事业正朝着加快建成教育强国的目标迈进,与之支撑、配套、服务教育强国目标的系列重要改革政策和举措不断出台,成为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一是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破解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国之问。2023年底教育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提出了总体发展目标,要求从认识层面上将两类研究生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予以关注,进行分类规划;在关键举措上,从分类完善人才选拔机制、分类优化培养方案、分类加强教材建设、分类健全培养机制、分类推进学位论文评价改革、分类建设导师队伍等六方面提出明确指导意见;同时对基础学科博士生培养和卓越工程师培养两个领域进行重点部署。二是推进产教融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破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世界之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近几年有关部委出台了系列推进产教融合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政策制度,包括中组部牵头开展的工程硕博士培养试点改革计划、教育部和国资委联合开展的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项目、教育部牵头开展的国家急需领域产教协同人才培养改革专项、教育部和工信部共同开展的现代产业学院建设项目、教育部组织的未来技术学院建设等。这些计划和项目虽然在培养目标、培养规模、改革任务、改革目标、试点数量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改革目标和改革任务的核心都指向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三是推进AI赋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破解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时代之问。图灵奖得主吉姆盖瑞将科学发现的历史演变归纳为四种科研范式,即形而上的经验范式、基于数理模型的科研范式、基于数值计算的科研模式和基于数据驱动的科研范式。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据驱动成为当下重要科研范式,其特征是将数据作为主要证据来源,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协助完成或自动完成研究过程[3]。为把握好教育发展新赛道、抢占世界教育发展制高点,我国近几年大力实施数字教育战略行动,在研究生教育领域实施人工智能赋能研究生培养能力提升项目,包括AI赋能研究生思政教育创新、研究生精准招生、研究生课程和教材建设、研究生学习方式变革、研究生指导方式创新、研究生教育教学评价等。

3.稳定有序发展新要求

除学位法相关条款新规制、教育改革发展新变化外,高校还需要把握好新形势下和谐稳定发展新要求。一是服务社会公众追求公平公正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法治建设得到系统全面推进并取得显著成效,广大高校师生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近些年出现的于艳茹诉某大学案、姚兴思诉某大学案、章飞宇诉某大学案等高校系列败诉案中,大部分案例败诉源于高校制度及制度执行问题,高校需要树牢底线意识,以制度建设保高校有序运行。二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新要求。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下,高校需要结合自身发展目标调整、内部条件变化、外部环境转换等诸多因素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制度,切实加强高校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建设,以制度建设推进治理体系改革,提升治理能力。三是制度体系建设是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基本要求。当前研究生教育领域改革举措频出,如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专业学位答辩形式改革、AI赋能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等等,高校作为研究生教育的直接承载者,需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试点改革,并在试点改革、改进完善基础上,将比较成熟的举措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并逐步有序推广。

二、找准关键点,系统谋划整体方案

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制度虽有明显差异但又密切关联,对于任何国家而言,两者都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是有机关联统一体。学位法作为学位制度的最高规范,其实施要求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改革导向,以系统论全面统筹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整体建设改革方案。

1.坚持需求导向,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求

环顾全球,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全新的方式展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急剧变化。在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下,我们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首要关键问题是如何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中国改革发展。美国教育学者J.S.布鲁贝克认为高等教育存在两种哲学,即认识论哲学和政治论哲学,“强调认识论的人,在他们的高等教育哲学中趋向于把‘闲逸的好奇’精神追求知识作为目的……第二种高等教育哲学是政治论的。按照这种观点,人们探究深奥的知识不仅出于闲逸的好奇,而且还因为它对国家有着深远影响。”[4] 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建设改革,坚持需求导向,不是认识论哲学和政治论哲学的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而是要把握两种教育哲学的深刻内涵,秉持社会本位论、个人本位论和知识本位论的系统兼顾,实现服务学术、社会和人三者需求的有机统一。各高校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进程中,按照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十六字方针,切实转变改革发展理念,兼顾国家战略发展、学术知识创新和研究生全面发展,从教育系统外部环境和高校实际出发,谋划高校内部的制度体系改革,从改革方向上准确把握“为了谁”的问题。

2.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共性难点堵点问题

潘懋元先生认为,教育规律就是教育的本质关系,这种本质关系体现为教育外部关系规律和教育内部关系规律,指出教育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为之服务,同时教育受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制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5]。如果说坚持需求导向更多的是关注教育系统外部,那么坚持问题导向,则是对教育系统内部的考察。我国研究生教育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多年的快速有序发展,2022年在校研究生规模达到365万人,已稳固研究生教育大国地位。新时代要实现由研究生教育大国向研究生教育强国的转型发展,面临着两个层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在宏观层面上,政府需要发挥好规划、监督、服务职能,对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稳定、结构优化、质量提高、水平提升进一步做好整体规划和科学调控,尤其是需要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入推进学科专业内涵建设;二是在微观层面上,高校作为研究生教育的直接承载者,需要进一步把握我国当前学位和研究生教育领域的突出问题,比如专业学位答辩实践成果形式和标准、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发展、同等学力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政府放权与质量保障、专业学位产教融合的体制机制与人才培养模式、AI赋能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和谐导学关系等共性难点堵点问题。高校需要把握好这些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全面梳理并系统修订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从改革内容上解决好“改什么”的问题

3.坚持目标导向,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化的制度体系

除却教育系统内外部关系考虑外,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改革还需要把握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即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和教育强国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研究生教育何为?教育强国建设,高校何为?这是新时代赋予各高校的时代使命和责任担当。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选择,需要处理好现代化进程中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走自主性、内生型发展之路,需要避免西方现代化冲突扩张模式而走和平发展之路[6]。教育强国的内涵特征和显著标志在于,需要用国际比较的眼光看教育强国,看我们的一些关键教育指标是不是在全世界处于领先的地位,是不是处在第一方阵;需要用服务贡献的眼光看教育强国,看我们的教育能不能有效服务于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能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7]。英国工业革命与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世界著名大学的建设发展以及学院式研究生培养模式密切关联;德国兴起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慕尼黑工业大学等世界知名大学发展以及师徒式研究生培养模式共生共荣;美国二战前后的繁荣发展与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加州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等世界一流大学以及专业式研究生培养模式彼此成就。近代世界发展史表明,先进的研究生教育制度是世界教育科技中心和强国建设的重要标志。高校需要以国际视野、世界眼光、历史视角,深度思考并谋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深度思考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发展类型高校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发展,进而构建引领世界、中国特色、分层分类的多元化制度体系,解决好“改成什么”的问题。

4.坚持改革导向,画好高校“制度树”

坚持改革导向,就是要按照中国式现代化和教育强国建设目标要求,寻求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建设的有效路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核心议题,提出以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为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改革提供了重要指导[8]具体而言,高校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画像”过程中要把握好三方面关系:一是在制度体系建设内外部关系上,把握好影响制度体系建设的环境条件因素,即前文所述的学位法新规制、改革实践新变化、和谐稳定新要求对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改革的影响,为高校“制度树”画好生态环境像;二是在制度体系建设整体构架上,把握好制度的层级关系,如法律层面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个等级,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制度体系包括高校章程、指导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制度(如《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环节统领性制度(如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具体制度(如博士生招生管理办法、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等),为高校“制度树”画好制度结构像;三是在制度体系建设内容上,把握好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之间以及各制度间的相互关联,以综合改革思路实现制度间的联动,充分发挥政策杠杆作用,为高校“制度树”画好内容关联像。总之,要从以上三个维度出发,系统观照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建设改革,以系统观念思考如何科学有效推进这一改革,解决好“怎么改”的问题。

三、找准切入点,科学修订制度文本

高校在修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制度文本时,需要找准制度层级性、规制新变化、重点领域改革和公文写作规范切入点,科学高效完成具体制度文件修订工作。

1.把握好制度层级性,厘清高校制度层次

管理制度化是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适时修订调整相关制度既是制度相关多元主体相互博弈、争取各自利益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高校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而导致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学位法作为最高层级的制度规范,其实施要求高校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进行系统性调整,这种系统性调整首先要把握好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和学院三个层面的制度层级性。

一是高校制度层面。此次学位法相关条款对学位评定委员会这一组织在组成、职责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规范,可能与原有高校章程相矛盾、相冲突,因而处于第一层级的高校章程需要作相应调整。高校党委颁布的指导高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如与学位法不一致,处于高校第二层级的相关制度文件也要进行修订。以高校党政颁布的校学位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等相关组织机构组成与职责需要调整,同时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等处于第三层级的相关制度因学位法新规制也应作相应修改

二是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制度层面。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需要围绕学位点建设、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培养、学位授予、导师队伍建设、研究生管理等环节,从类别制度、群组制度、具体制度三个层级入手,进一步明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环节相关制度层级。以研究生培养管理为例,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属于类别制度,处于部门层面的第一层级;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属于群组制度,处于部门层面的第二层级;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属于具体制度,处于部门层面的第三个层级。

三是学院制度层面。学院是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执行落地的具体组织,其制度是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往往只重视校级层面的制度建设,忽视学院层面制度建设,而这是容易引发舆情,乃至高校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重要原因。学院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上有较大差异,对于秉持以学院办大学的理念或学科专业数量较多的高校,高校层面和部门层面的制度文件一般会给学院留有较大的制度创新空间,学院层面的制度文件无论在数量还是层级上都会比较丰富;而执持以大学办学院的理念或学科专业数量较少的高校,学院制度创新空间较为有限,学院层面的制度数量和层级也较为单一。无论是何种情形,学院层面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一样有其层级性

2.结合学位法规制变化,认真修订相关制度内容

此次颁布的学位法既是成熟之法,也是创新之法,其创新主要体现在增设专业学位类型、完善学位管理体制、细化学位授权规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等不同方面,其具体条款内容,尤其是较学位条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高校相关制度文本进行修订,以适应学位法新规制。

一是高校章程修订。学位法对学位工作体制进行了新的规范,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数量、职责等,处于高校最高层级的高校章程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相关内容需要进行调整。以武汉理工大学章程为例,现行《武汉理工大学章程》第五十八条关于学位委员会组成内容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按照学位法,需要调整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领导、教学科研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为不超过37人的单数”;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内容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需要增加“审议学位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议”,删除“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等内容。现行《武汉理工大学章程》第五十九条关于教学委员会职责中,需要增加“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内容。

二是高校层面制度构架调整。学位法在学位授予程序上进行了新规范,需要高校对学位授予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以武汉理工大学学位管理制度为例,学位管理制度包括学位组织管理、两类特殊对象学位授予管理(同等学力人员和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管理(面上人员)、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方面的制度文件,其中《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包含了学位论文撰写印制、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同等学力博士科研奖励认定、重点审核对象质量监督、涉密论文管理等以过程为主的系列制度,因而需要对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总则部分关于适用范围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此外,《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在结构上也需要进行调整,现行制度文件分为总则、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其他和附则七章,主要是基于学位层次的一种制度构架,在授予学位程序上多有重复。此次修订拟将学位授予层次条件与学位授予程序相结合,构架起由总则、学士学位条件、硕士学位条件、博士学位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其他、附则构成的新结构,减少文件重复内容,文件的可读性和操作性更强。

三是高校层面制度内容修订。比照学位法新规制具体内容,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需要修订的内容很多。以《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为例,首先要对文件名称进行调整,修改为《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答辩管理办法》。其次对该制度第二条的定义和类型进行重新界定,调整为“学位答辩成果形式包括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此外要调整第七条关于答辩委员会组成的规定,修改为“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五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人。”

3.统筹考虑重点领域改革,全面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国家高质量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之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支撑,而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在于综合改革。正是基于这样的基本逻辑,近些年我国教育领域一直高度重视综合改革,1988年原国家教委启动第一轮教育综合改革,在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七所高校进行试点;1991年在东南大学、南京大学开展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试点;2013年出台《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从培养模式、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等方面提出改革要求;2013年召开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提出积极推进以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培养机制创新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为重点的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等等。纵观这些教育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综合改革既是全面、系统的改革工程,同时结合不同教育领域主要问题而形成差异化的重点领域或突破口,如管理体制改革、学科建设、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

聚焦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点领域改革,既有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等共有的重点领域改革,同时也有各高校差异化的重点领域改革,需要以制度形式保证重点领域改革有序推进。以武汉理工大学为例,围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课程学习、研究生指导方式等改革,已出台《武汉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试点改革实施方案》《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试点改革管理暂行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委员会联合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同时围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生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改革,正在制订修订《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等制度,将研究生教育信息化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必要条件,将AI赋能研究生教育信息化等作为重大专项予以支持。

4.严守公文撰写基本规范,做到形式内容科学合理

此次学位法颁布后,高校管理相关学位制度基本上都要作相应修改,部分与之关联的研究生教育制度也要作相应调整,制度制订修订工作量很大。以武汉理工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为例,此次需要修订的制度文件包括《武汉理工大学章程》《武汉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博士论文预答辩实施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等十余项制度。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文本属于公文写作范畴,需要严格按照公文写作规范起草,这既是对管理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也反映管理工作者的能力水平,在修订相关制度文本时,需要重点把握好如下几点:一是在制度名称上,要科学合理。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制度涉及细则、办法、章程、规定、规则等公文形式,要了解这些制度性公文的差异。以学位条例实施细则为例,该细则是学位条例的从属性文件,是对我国学位制度的补充性和辅助性规范,其操作性很强。规定和规则两者在规制强度、规范范围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比如在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制度上一般用规定,在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学位授予重点审核对象质量监督上一般用规则。二是在制度文本整体构架上,要逻辑严谨。制度文本逻辑性构架既可以按管理主体界分,也可以按规范对象划分;既可以从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构架,也可以从主体、条件、程序、奖惩等方面进行设计。同时,为保证制度文本整体上的逻辑严谨,在制度文本形式上,建议采用章条式而非条款式,按照章、条、款、项层级起草,以总则、主要内容部分、附则形式呈现。总之,要结合不同的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规范对象和内容,合理选择制度文本框架结构。三是在制度内容撰写上,要准确规范。以总则部分撰写为例,总则部分一般包括第一条的目的意义和上位制度,上位制度一般是上一级的制度规范,反映制度层级,非上一级的制度和同层级制度不能作为其上位制度。以学位法为例,其第一条明确其上位法律为宪法,这就从制度层级上将其规范为与教育法并列的部门基本法。第二条一般为制度规范对象概念的界定,非规范对象不能作为概念界定对象。第三条一般为制度规范对象的范围和类型。总之,各高校在制定修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具体制度文本时,要把握好公文撰写基本规范和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定文本不是撰写出来的,而是按公文规范“填词写诗”而来。

四、找准着力点,合理规划实施路径

高校要有序高效完成此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制度制定修订工作,需要把握好组织领导、制定修订顺序、制定修订程序、制度宣贯四个着力点,规划好制度体系建设的具体路径。

1.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顶层设计

组织领导是管理的基本职能,更是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的组织保障。高校在推进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制定修订过程中,需要组建强有力的工作专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为组长,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为成员,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同时,要实施“挂图作战”,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建立工作推进具体方案和工作台账,将整体工作按动员部署、制度修订、专题宣贯三个阶段进行科学谋划和安排,做好此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制定修订整体方案的顶层设计和系统安排。

2.有序制定修订制度,遵循由高到低

此次高校需要制定修订的制度数量较多,关涉高校多层面、多层级的制度,既包括高校层面最高层级的高校章程,也包括研究生教育职能部门的系列制度,还包括学院层面系列制度;既包括学位制度,也包括研究生教育制度;既包括依据学位法新规制需要调整的制度,也包括改革新形势要求改革的制度。为保障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制度制定修订整体方案和要求,全面梳理需要制定修订的制度文本,形成制度制定修订汇总表;二是按照制度层级,将需要制定修订的制度汇总表按制度层级进行排序,形成制度制定修订层级清单;三是按照制度制定修订层级清单,形成由高到低层级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因上位制度调整而反复多次调整下位制度内容的情形发生。

3.严格制定修订程序,汇聚多方智慧

高校规章制度属于公文管理范畴,其制度管理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包括制度制定修订的程序。此次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制度制定修订涉及高校各个层级和多种规范对象内容,因而要把握好程序制定修订的程序,同时在制定修订制度过程中,汇聚校内外多方智慧,形成高质量的制度文本。具体而言,需要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遵守制度制定修订基本规范,在制度制定修订过程中按照制度规划、政策研究、制度调研、起草修订、征求意见、发文程序等基本环节执行,做到制度制定修订程序规范;二是遵守规范发文程序,不同制度其审议、审批程序各不相同且有较大差异,此次修订的系列文件需要走差异化的发文审批流程,做到制度发文程序规范;三是要吸纳校内外多方意见建议,既包括校内学院和一线师生利益发展诉求,也包括校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域资深专家意见建议,将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改革导向在制度制定修订过程中落地落实。

4.全面制度宣贯,系统配套联动

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定修订制度只是完成了制度建设前半篇文章,后半篇文章在于制度宣贯,能否将制度精神深入人心,能否将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制度宣贯极为重要。此次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制定修订存在数量多、范围大、内容广等特征,其宣贯任务更为艰巨繁重,因而在宣贯过程中需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打好组合拳,多元形式并举。将答师生问制度文本解读、制度一张图核心要点、专家报告深度分析、媒体报道以案说事等多元形式结合起来,形成制度综合宣介合力。二是把握多种渠道,认真组织学习。面向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等不同对象,通过学期之初研究生教育工作布置会、学期末工作总结会、导师培训会、研究生专题教育会等多种渠道,有侧重地宣传不同制度集,形成专题制度精准宣介推力。三是多部门联动,落实配套制度。高校人事、财务、科研、后勤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多部门、多单位间政策联动,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制度在落实层面上做好资金投入,人事、科研、后勤保障等相关政策的关联支持,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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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完善学位法律制度 保障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EB/OL]. (2024-04-26) [2024-04-26]. 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2404/t20240426_1127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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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4年第10期)

 

 


[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项目“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产教融合体系优化研究”(编号:AJA2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