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建设[1]

朱太锐  程翠玉  徐先蓬

摘要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对研究生成长成才负有首要责任。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是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梳理了导师责权机制的内涵及国内外发展现状,探讨在立德树人视野下推进导师责权机制改革和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能路径,并介绍了山东大学深化导师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改革的相关做法及成效。

关键词导师;立德树人;责权机制

作者简介:朱太锐,山东大学研究生院专业学位教育办公室主任科员,助理研究员,济南 250100;程翠玉,山东大学工会副主席,研究员,济南250100;徐先蓬,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主任,副研究员,济南 250100

中国的导师制是借鉴西方研究生教育的结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又称导师负责制,是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品德及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个别指导并全面负责的教学管理制度[1]。健全导师责权机制,发挥导师主体作用,强化导师责任意识,是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所在。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研究生导师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规定了导师立德树人七项职责,并提出保障导师权利、促进导师职业发展的要求,指出要“突出制度建设,形成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长效机制”[2]

面对国家在新时期赋予高校和研究生导师的新使命,各高校开展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导师层面责任意识、指导能力的不足,以及学校层面导师队伍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高校应推进导师责权机制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过程中导师、研究生、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责权关系,促进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科研合作关系,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导师乐于、勤于、善于指导研究生,形成切实有效的评价督导奖惩办法,内生性地推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的有效执行[3]

一、以责权为核心的导师负责制:内涵与现状

导师负责制源于英国牛津大学的“导师制”,以导师责权为核心,涵盖导师选聘、导师培训和导师评价考核等制度。世界一流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培养了大批杰出人才,其成功的关键在于不断创新和完善的导师制。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的基本内涵是导师在师生共同科研活动中育人,以及在培养研究生的过程中导师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力和责任[4]在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背景下,高校积极推进导师负责制的发展和完善,对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

1.导师选聘制度

导师选聘制度是导师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哈佛大学为例,导师聘用有一系列严谨成熟的程序,包括全球范围内发布招聘信息、整合候选人材料、集中面试、公开投票等。在遴选要求方面,大学教师一般只要获得博士学位并有科研项目和相应的科研成果就可以提出申请,导师的科研能力和人品是重要的必备条件,职称和学位则是参考条件。如果是研究业绩和专业背景特别出色,可以申请导师招聘委员会特批放宽职称和学位限制。这种导师聘用制度兼顾了程序的严格性与政策的灵活性,确保了导师队伍的质量[6]

我国导师制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严格的导师选聘标准和程序。199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规定了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和德能勤等方面的基本条件,2018年《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强化对导师政治素质、师德师风、业务素质的要求。20209月,《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从政治要求、岗位权贵、选聘制度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要求。依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各高校制定具体的导师选聘标准,包括对申请人学位和职称、科研成果和项目、教学能力和指导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在遴选程序上,一般实行二级到三级评审制度,即由个人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具备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资格。在部分高校,对于新增博士生导师还要组织校外同行进行专家评议。

2.基于师生双向选择的招生制度

欧美等发达国家研究生招生一般采用“申请审核”制,导师与研究生之间指导关系的确立是基于一定相互了解后做出的双向互选。在美国,虽然硕士研究生入学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标准化资格考试,但更强调研究生院和导师对申请者的全面考查。与导师对申请者的择优录取相对应的是,申请者可以根据兴趣、志向同时申请几所高校,一方面是出于录取机率的考虑,另一方面申请者也可为自己争取更多的选择权,择其最为满意的高校就读[7]。法国和德国则没有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导师在研究生招生中有着很大的决定权[8]

统考和推免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选拔的两种主流模式,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有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直接攻博和“申请考核”制四种。其中,“申请考核”制一般由考生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再由招生单位审核通过后面试录取,在此过程中学院和导师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很多高校开始试点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进而在全校范围推广。笔试成绩的逐渐淡化是我国高校人才选拔方式改革的一个发展趋势,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根据科研工作开展的需要,导师或导师组决定是否录取进入复试阶段的研究生,从而招到“称心如意”的学生,为良好的师生合作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保障。在逐步扩大导师招生自主权的同时,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少数导师滥用权力的情况,高校通过加强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等,督促导师在招生中唯才是用,从而保证生源质量。

3.导师岗位职责和权利

国外一流大学对导师的职责和任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工作内容涉及学生发展的方方面面。在英国,导师要为学生提供一切需要的服务,包括学业指导、非学业方面的帮助、职业发展规划指导等。并且,导师要将自己对学生的学业和生活方面的指导和服务记录在案[11]。同时,导师权利一般包括招收、选取、指导研究生,奖助项目推荐权及学位论文表决权,申请科研项目及经费的权利,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等。

我国高校导师管理相关文件强调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并承担对研究生的思想指导、心理指导和就业指导等工作。同时,导师在教学指导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对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业问题时的学籍处理,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一辅”岗位的申请与分配、继续培养、申请转博、联合培养、优秀学位论文申报等事项有建议及推荐权,对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学位论文等研究成果有署名权,以及对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权等。

4.导师评价考核机制

导师制在国外经过长期充分的发展,形成了全面、科学和多元化的发展性导师评价考核体系。以哈佛大学为例,导师考核的主体以校长、院长和系主任为首,还包括同行评价,以及导师指导学生的反馈意见等。考核内容包括导师的科研水平、教学能力、实践经验、导师与学生的关系、导师的人品等方面,考核合格者可以晋升职称、提高工资和增加岗位津贴[6]25-30。英国多数大学设有专门的培训中心给学校教职工提供培训服务,包括为针对导师的实用性心理指导培训,组织导师共同研讨教学或教学管理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帮助导师取得高等教育教学文凭,以及注重导师之间的传、帮、带,优选个别导师指导其他导师开展工作等[11]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将导师考核评价落实为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即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导师招生资格及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发挥着监督导师教学、科研、指导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作用,亦能够促进导师和研究生的科研成果产出,有利于导师间合理竞争和激励机制的形成。同时,为提升导师岗位胜任力,强化新增导师岗前培训工作,高校积极探索和完善分类别、分层次、多级协同导师培训体系,培训内容一般包括优秀导师分享指导经验、学习相关管理规定、导师间互相交流探讨等。

二、面向立德树人的导师责权机制建设:问题与路径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为保证研究生教育立德树人工作的实效性,造就一支高素质导师队伍至关重要。当前高校导师队伍建设在管理制度、奖惩机制等方面还不够系统,与立德树人的要求相差甚远[12]。为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需要借鉴国外导师制的经验,健全导师责权机制,促进中国特色研究生导师队伍健康持续发展。

1.从研究生培养的需要出发完善导师选聘制度

随着2013年以来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进行,高校已普遍取消了导师终身制,但在导师选聘中依然存在遴选标准单一、缺乏灵活性、遴选程式化等问题。在遴选标准方面,对研究生导师的职称、学历、论文数量做了较多硬性的规定。比如在很多高校,职称要求仍然是成为博士生导师一个牢固的门槛。另一方面,行政干预对导师选聘过程的影响依然存在,担任行政职务往往意味着在导师评聘中享有优先权。另外,在导师的选择上亦普遍存在“近亲繁殖”现象,很多导师都来自本校培养的教师。

借鉴欧美高校的导师选聘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高校应从研究生培养的需求出发完善导师选聘制度。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具备研究生培养条件且师德师风良好的教师应该都可以参加应聘。在坚持标准的同时严格遴选程序,减少行政性干预,保障德才兼备的优秀教师申请成为导师的权利。同时要结合创新人才培养需要,拓宽选聘渠道,放眼校内外甚至国内外聘请高水平专家担任研究生导师。

2.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科学选拔人才

我国现有的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对于师生通过互选而结成合作伙伴关系的作用是有限的。就推免方式而言,经批准具有免试生推荐资格的高校是有限的,而且要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进行限额推荐。就统考方式而言,过分统一的入学资格考试削弱了学术权力在招生环节的话语权[13],而面试环节有限的时间内,导师或导师组很难对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因而面试打分往往还是要参考笔试成绩。同时,由于考生必须在报名阶段选定某一高校的某一专业,更改专业只能在调剂环节进行,其自主选择权也受到限制。

参考国外的研究生招生录取办法,在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应探讨是否有必要改革统一入学考试为资格考试,并加大复试人员的比例,让初试成绩不再是决定考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首要因素,使更多考生能够得到复试的机会,如此导师招生自主权也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

近年来我国博士生招生已逐渐由以考试为基础的选拔机制,向以素质能力为基础的申请和考核相结合的选拔机制过渡。但是“申请考核”制也引起诸多的质疑,如申请条件的制定不够合理、考核制度和内容不够科学、录取标准更加主观化、缺乏配套的监督保障机制、增加了权力寻租现象等。因此,在“申请考核”制下如何把好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入口关,如何以科学的标准审核考生,如何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如何保证招生的公平公正等都值得进一步探究与探索[14]

3.围绕导师职责的督导奖惩办法

要做到对研究生全方位、全过程的培养和指导,需要导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研究生导师数量不断增加,但导师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一方面,导师肩负着科研和教学的双重任务,有的还身兼行政职务和各种学术或社会兼职,造成用于指导研究生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另一方面,部分导师缺乏责任心,在研究生培养中未能发挥相应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作用,在学习先进教育理念、关怀学生等方面就更显不足。同时,部分导师育人观念淡漠,将研究生视为资源“用”于科研,培养过程相对粗放,也影响了培养质量。

为确保导师职责落实,应健全培养质量责任追究制,严格师德师风反馈机制,及时纠正导师师德失范行为。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过程中有失职行为或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导师,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确保导师在各个培养环节履行指导职责,并督促导师在“树人”的过程中涵养自身高尚的师德师风。同时,应建立导师育人荣誉体系,表彰与奖励立德树人成效突出的研究生导师,把对导师履行职责的外在约束内化为促进导师尽职尽责、构筑和谐师生关系的事业心,找回导师长久以来在行政评审和考核中失去的对教育和学术理想的追求[15]

4.促进导师职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高校研究生导师准入机制相对严格,而成为导师后的考核机制则略显滞后。首先,导师评价体系存在单一的科研导向,除专著、论文以及科研经费等定量指标外,师德师风方面的评价指标都是定性指标,缺少立德树人成效的细化评价指标,无法在导师考核中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打击了一些优秀导师的积极性,对能力和水平较低的导师也没有起到警示作用[16]。同时,高校通常开展的导师考核评价,是由职能部门主导的对导师在过去一时间段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评价,考核结果往往成为导师招生资格、职称晋升、绩效发放额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这种奖惩性考评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调动全体导师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导师深层次的职业发展。

为构建促进导师职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首先应确立导师自身、研究生、同行专家和主管部门多元参与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和细化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把教书育人作为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提升导师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使命感和认同感。同时,在考核评价中,不仅重视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表现,更要根据导师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导师个人发展计划,为导师提供培训和自我发展的机会,提高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自觉性[17]。其次,应充分发挥高校资源优势,创新和完善导师培训内容,从管理学、心理学、哲学、法学、社会学等专业角度给予导师在角色认知、指导方式和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帮助,提高导师责任意识和问题应对能力[18]

三、健全导师责权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提升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够有效培养出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有效服务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山东大学拥有悠久的研究生教育历史,目前在校研究生规模2.5万人,研究生导师3千多名。为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推“双一流”建设步伐,加快实现学校“由大到强”历史性转变,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校导师责权机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山东大学不断推进导师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改革,致力于打造新时代一流研究生导师队伍。

1.严格的导师准入机制

第一,突出师德师风作为导师上岗的第一标准,克服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对存在师德问题、失职行为,疏于指导和管理研究生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出台了《山东大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山大研字〔201928号),对导师如何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作了具体要求,明确师德师风禁行行为和师德失范处理办法。山东大学一直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2013年以来因本人出现学术作假行为、师德师风等问题,有多人被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作为“山东大学学术振兴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2018年学校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导师上岗最低科研经费和成果要求,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确保导师有充足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鼓励导师多出高水平学术成果。学校还设立各类研究生荣誉奖项,激励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实现导师与研究生在共同科研活动中的合作共赢、共同提高。

第三,淡化对导师的职称、资历要求,改善导师队伍年龄结构。导师遴选机制改革前2015年的40岁以下博士生导师占比仅为8.7%,而2020年批准招收博士生人员中40岁以下的有414人,占总数1460人的28%,导师队伍年轻化取得显著成效。

围绕导师应具备的三项基本素质和七项立德树人职责,山东大学不断完善和细化导师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实现了与研究生培养挂钩的导师岗位动态管理,建设年轻化、高水平导师队伍初见成效。

2.发挥导师在优秀生源选拔中的主导作用

第一,发挥导师主导作用,吸引优秀生源,实行师生双向互选。一方面提高研究生优秀生源在招生计划分配体系中的比重,给予优秀推免生在专业选报、导师选择等方面的优先权;另一方面,引导优秀本科生提前进入研究生导师的研究课题、实验室或科研团队,增进师生了解,吸引校内优质生源推免留校或统考报考本校。同时,鼓励导师参加各招生拓展组对考生进行复试,赋予招生校外拓展组导师推免生预录取权限。

第二,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自2017年起稳步推行博士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调整统考博士生初试方式,规范发挥招生单位和招生导师的主导作用,在学校确定外语复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业务课复试基本由各招生单位自主确定。

通过改革和完善招生选拔机制,2019年山东大学推免生接收人数比2018年增加21%,占全日制硕士生录取人数的32%。通过加强招生计划与培养质量的联动,严格限制导师招生人数,培养单位和导师的育人责任和育人意识不断增强。

3.健全导师奖惩机制

第一,建立研究生导师荣誉体系,强化榜样引领作用。多年来,山东大学通过开展“我心目中的好导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等评选,对立德树人业绩突出的导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进行宣传,发挥优秀导师示范作用,尤其是引领青年导师尽快适应身份转换,更好地理解导师职责,树立良好的育人理念。

第二,明确导师职责,规定导师建立和研究生定期交流、谈心谈话、组会制度,及时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掌握研究生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对于指导研究生论文评阅、答辩连续不通过和延期毕业研究生数异常的,以及指导研究生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位论文抽检中发现论文质量问题的,依照相关文件规定,导师将被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

通过培养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导师责任和质量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山东大学获评山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数有显著增长,获评全国一级学会优秀论文的数量也逐年增加。同时,因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富有创新精神,近年来74人获评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132人获评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在全校范围内树立了导师立德树人的先进典型。

4.建立发展性导师评价培训机制

第一,促进导师职业发展,提升导师指导能力。完善面向全体导师的周期化、常态化培训体系,并将导师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逐步拓展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定期举办“导师沙龙”等。同时,调动广大导师从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启动“山东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优秀成果培育计划”,2018年以来确立自主重点支持项目10项,自由探索项目20项。

第二,加强部门间协同,充分保障导师权益。结合山东大学人事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培养单位将导师育人成效与导师年度绩效、评奖评优、职务职级晋升与聘任等挂钩,全面提升教师收入水平,尤其是提高优秀导师的薪酬收入水平。

第三,鼓励研究生参与对导师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价。在导师招生资格考核认定中,明确所在培养单位学生工作组、研究生代表要参与其中。作为导师直接面对的需求主体,研究生所给出的评价和诉求更能触动和激励导师不断改进和提高,有利于和谐的师生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

学校通过健全导师权益保障机制,为导师创造了心情舒畅的良好氛围,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逐步建立起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不断提高导师队伍整体能力和水平,为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和“双一流”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师资保证。

四、结语

新时代新形势对研究生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健全导师责权机制,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是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明晰的责权,一方面可以增强导师的责任意识,制约和规范导师的行为,另一方面能够激励和调动导师的积极性,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提升导师的指导水平,从而形成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育人环境。以明确和落实导师责任和权利为前提,完善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机制,促进导师队伍可持续发展,是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山东大学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对规范研究生导师管理,激发导师与学生的创新能力都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构建科学的导师权责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高校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理论探讨,共同探索科学化的导师立德树人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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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0年第12)

 

 

 

[1]基金项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以培养创新人才为导向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编号:SDYY18002